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9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 理 人 陳怡安
代 理 人 李宜芳
被 告 呂麗鈴
呂麗雪
呂勝湧
呂勝凱
呂麗櫻
兼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呂麗虹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 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 、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 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 。又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 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 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70條及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法院俱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法院管轄之。但該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將事件移送於認為適當之其 他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3 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被繼承人呂炎輝之繼承人, 爰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語,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地係位 於新竹市,又其所遺之遺產,皆位於新竹市,此有被繼承人 之戶籍資料、被繼承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在卷可參,又本 件多數被告住居所亦位於新竹市,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為 便利當事人應訴及對系爭遺產進行調查,以利於訴訟程序之 進行,本院認為本件應由系爭遺產所在地即台灣新竹地方法 院管轄為宜。綜上,爰依職權移送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書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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