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09年度,33號
TCDV,109,家繼簡,33,2020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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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簡字第3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 理 人 李宜芳 


被   告 苗金華 
      苗金玉  (起訴前已死亡)
 
上開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應以繼承人全體為被告, 當事人方為適格,惟原告所列之被告中之苗金玉於原告起訴 前已死亡,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其無當事人能力,經本 院於109年2月7日命原告應於7日補正,復於109年6月18日再 命原告於同年7月10日前補正,乃原告逾期迄今遲未補正, 此有本院民事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其訴自難認為合法。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官 郭書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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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