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789號
TCDV,109,司聲,789,2020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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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789號
聲 請 人 布林系統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如君


相 對 人 台灣崇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鳳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 之意思表示,因招領逾期遭郵政機關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 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影本等各1件及退件信封2件 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依據聲請人所陳報相對人對外文書上所蓋用之收發章 ,相對人設立地址位於「臺中縣○○鄉○○路○段00巷00號 」,聲請人按該址寄送存證信函,經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 」為由退回;另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鄧鳳鈴籍設「嘉義市○ 區○○○路000巷00號」,聲請人按該址寄送存證信函,亦 經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 本、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退件信封附卷可憑為證,是相 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確實營業或居住上址,尚有不明。 嗣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是 否仍於「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臺中市○ ○區○○路○段000號」,經函覆相對人均未於該此二址營 業,此有該分局109年5月27日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090023938 號函、109年7月14日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090031329號函附卷 可稽;另本院函囑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派員前往查明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鄧鳳鈴是否居住於嘉義市之上開地址,經



該局函覆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鄧鳳鈴目前並未居住於該地址, 此有該分局109年5月27日嘉市警一防字第1090074154號函附 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 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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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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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崇百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