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4317號
TCDV,109,司票,4317,2020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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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317號
聲 請 人 蔡茂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郁招甯立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票面金額220萬元。(台端所附
   之本票原本所載票面金額為「190萬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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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