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286號
聲 請 人 李正典
聲 請 人 吳佩蓁
聲 請 人 陳健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黃綉盆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
一、確認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
正。(身分證究為「Q」或「O」)
二、提出相對人李黃綉盆(住臺南市○○區○○里○○○0號之1)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