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4286號
TCDV,109,司票,4286,2020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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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286號
聲 請 人 李正典 
聲 請 人 吳佩蓁 
聲 請 人 陳健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黃綉盆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
  正。(身分證究為「Q」或「O」)
二、提出相對人李黃綉盆(住臺南市○○區○○里○○○0號之1)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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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