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200號
聲 請 人 趙俊壽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犀利客國際有限公司、薩克斯國際有限
公司、趙俊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補相對人「犀利客國際有限公司」及「薩克斯國際有限公司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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