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193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弘芯股份有限公司、仟代昌有限公司、
蕭元生、鄭文政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弘芯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命令解散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
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
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
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
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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