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179號
聲 請 人 林寶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瑤瓊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人姓名究為林「寶」秋或林「寳」秋,並提出與
聲請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㈡相對人李瑤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本票
票號WG0000000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