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4112號
TCDV,109,司票,4112,2020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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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112號
聲 請 人 黃彗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郅軒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劉郅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因本票發票人姓名第二個字不清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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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