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112號聲 請 人 黃彗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郅軒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提出相對人「劉郅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因本票發票人姓名第二個字不清楚)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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