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904號聲 請 人 陳世旺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許秀月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附表「發票日」、「到期日」及「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三項記載是否有誤?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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