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更一字第2號
聲 請 人 李文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
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
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
徵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解散之德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實收
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 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
4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