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游家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温碧銓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 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3款、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9年7月6日向本院聲請拍賣抵押 物。惟查相對人温碧銓業於102年12月25日死亡,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以,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甚明, 且屬無從補正,按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