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馬淑琪
聲 請 人 施志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東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聲請人馬淑琪債權額比例2 分之1;施志原債權額比例2分之1),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因簽訂借據所負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債務,包括本 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墊款、債權人就本約定 事項下所擔保債務依法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 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9年11月14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 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因債務不履行時加懲罰性之違 約金。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東禧,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陳東禧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 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並約定如每月應支付 之利息或本金有一期未付或所簽發或背書之支票、本票及借 據有一張於到期日不兌現,則視同全部到期,此有本票一紙 及借款契約書為憑。詎債務人自民國108年12月19日即未繳納 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及本 票、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依首揭規定,本 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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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 備註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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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 北區 │賴厝廍│ │ 60-82 │ 3.00 │4分之1(債權 │含法定│
│ │ │ │ │ │ │ │額比例:馬淑│空地 │
│ │ │ │ │ │ │ │琪2分之1、施│ │
│ │ │ │ │ │ │ │志原2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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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市│ 北區 │賴厝廍│ │ 60-84 │ 108.00 │4分之1(債權 │含法定│
│ │ │ │ │ │ │ │額比例:馬淑│空地 │
│ │ │ │ │ │ │ │琪2分之1、施│ │
│ │ │ │ │ │ │ │志原2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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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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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1│臺中市北區賴厝│主要用途:住家用 │三層:59.10 │ │全部(債 │
│ │ │廍段60-84地號 │主要建材:鋼筋混 │合計:59.10 │ │權額比例│
│ │ │ │ 凝土造 │ │ │:馬淑琪│
│ │ ├───────┤層 數:4層 │ │ │2之1、施│
│ │ │臺中市北區梅川│ │ │ │志原2分1│
│ │ │東路三段132巷 │ │ │ │) │
│ │ │1之2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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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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