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王炎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新妹
債 務 人 陳禮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⑴⑵民國107年2月6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下同)3,360,000元。 ⑵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透支、票據、保證 所生債務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 權之費用及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⑵民國137年2月4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就各個債務分別規定其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 算。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 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黃新妹、陳禮謙,債務額 比例:全部
債務人陳禮謙邀同黃新妹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7年2月7日分 別向聲請人借款⑴2,800,000元⑵1,800,000元,清償日為⑴ ⑵民國127年2月7日,⑴⑵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並應按月 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⑴經催告後⑵無庸催告即喪失期 限利益。詎債務人⑴⑵均自民國109年2月7日即未繳納本息, 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合計4,411,020元及利 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及 附表、借款明細表、購屋貸款契約、借據及約定書、戶籍謄 本、催告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 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 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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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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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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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 北屯區 │ 北屯 │ │ 536-5 │ 1,032.00 │10000分之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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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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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59│臺中市北屯區北│主要用途:住家用 │五層:115.01 │陽台:16.31│ 全部 │
│ │ │屯段536-5地號 │主要建材:鋼筋混 │合計:115.01 │ │ │
│ │ ├───────┤ 凝土造 │ │ │ │
│ │ │臺中市北屯區崇│層 數:7層 │ │ │ │
│ │ │興路一段33號五│ │ │ │ │
│ │ │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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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1,615.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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