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周林秀絨
相 對 人 周莉甄
周文淵
周子釗
周芬華
周聖芬
周百鍊
黃奕森
黃晨楨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兆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以內,向本院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 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 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 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 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05年 度重家訴字第175號判決後,相對人周芬華、周聖芬、周百 鍊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家上 字第112號分割遺產事件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 雙方依應繼分比例負擔。本件聲請人係聲請確定雙方應負擔 之訴訟費用額,爰依前揭規定,命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 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