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300號
債 權 人 簡月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梁瑜庭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表明梁 瑜庭之住居所,亦未提出票號BT0000000 、BT0000000 、BT 0000000 號支票背面影本及上開支票為付款提示之退票理由 單影本。經本院民國106 年8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 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8 月18日送達,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