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03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黃柏瑋
債 務 人 李惠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捌佰肆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黃柏瑋前就讀修平科技大學進修部時,邀債
務人李惠蓮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
七筆,金額189,225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黃柏瑋自應還款日民國109年04月01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171,845元整及逾
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
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
息,另債務人李惠蓮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及
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
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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