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93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連義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肆佰叁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連義朋於民國103年04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11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4月09日起至民國110年04月09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78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09年07月23日止累計209,437元正未給付,其
中205,348元為本金;3,296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393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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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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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連義朋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8% │
│ │205348│ │7月2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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