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939號
TCDV,109,司促,23939,202007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93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連義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肆佰叁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連義朋於民國103年04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11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4月09日起至民國110年04月09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78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09年07月23日止累計209,437元正未給付,其
   中205,348元為本金;3,296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393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連義朋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8% │
│  │205348│     │7月2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