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833號
TCDV,109,司促,23833,2020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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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833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芷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劉芷怡之父劉紋龍同意簽立系爭契約之證明。
  ㈡提出債務人劉芷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㈢確認債務人劉芷怡之法定代理人劉紋龍、「江惠珍」之記
   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債務人父母
   已離婚,並約定由「父」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列「江惠珍」為法定代理人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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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