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763號
債 權 人 勝美漾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方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健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遲延罰款起算日為何年月日。
㈡確認請求逾二期按每2日加收百分之一,最高百分之十五
為罰款或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