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733號
TCDV,109,司促,23733,2020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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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733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林伊純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貳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陸佰柒拾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仟陸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玖佰伍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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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