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70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鄭興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柒佰肆拾叁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三日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
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民國92年11月27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萬元
整,約定於民國97年11月2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7年6月12日,餘欠本息屢
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
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
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放款資料、契據影本、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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