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701號
TCDV,109,司促,23701,202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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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70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鄭興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柒佰肆拾叁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三日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
  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民國92年11月27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萬元
   整,約定於民國97年11月2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7年6月12日,餘欠本息屢
   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
   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
   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放款資料、契據影本、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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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