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381號
TCDV,109,司促,23381,2020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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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38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陳裕昌 
債 務 人 黃嵩茗即黃順良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陸仟貳佰捌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肆佰貳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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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