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22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周立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久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黃久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更名,應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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