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202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王炎明
債 務 人 劉淑茵
債 務 人 林萬章
債 務 人 林彥宏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玖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