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14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林志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貳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叁仟貳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繳款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
臺幣壹佰伍拾元,繳款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
叁佰元,繳款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
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