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100號
債 權 人 黃志誠
債 權 人 沈家弘
債 權 人 蘇玉緞
債 權 人 蘇俊雄
債 權 人 柯俞亘
債 權 人 王裕進
債 權 人 黃秀梅
債 權 人 楊湄莉
債 權 人 徐英明
債 權 人 蔡科楙
債 權 人 楊紹甫
債 權 人 許徫智
債 權 人 黃雲輝
債 權 人 洪水清
債 權 人 林沛沄
債 權 人 蔡祺擇
債 權 人 徐碧華
債 權 人 王金榜
債 權 人 汪敬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各自債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元。
㈡補正委任狀。
㈢提出19位債權人各自投資購買薩摩亞華盛頓公司股票金額
之釋明資料(如:匯款單、收據)
㈣確認債務人為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因
與請求事實債權人向「陳瀚強」購買薩摩亞華盛頓公司
股票,致債權人等受有損害不相符)
㈤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
業於108年6月20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32583號函准解散,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
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
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
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
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㈥釋明各債權人請求數額之依據。(損害額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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