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100號
TCDV,109,司促,23100,2020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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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100號
債 權 人 黃志誠 
債 權 人 沈家弘 
債 權 人 蘇玉緞 

債 權 人 蘇俊雄 
債 權 人 柯俞亘 
債 權 人 王裕進 
債 權 人 黃秀梅 
債 權 人 楊湄莉 
債 權 人 徐英明 
債 權 人 蔡科楙 
債 權 人 楊紹甫 
債 權 人 許徫智 
債 權 人 黃雲輝 
債 權 人 洪水清 
債 權 人 林沛沄 

債 權 人 蔡祺擇 
債 權 人 徐碧華 
債 權 人 王金榜 

債 權 人 汪敬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各自債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元。
  ㈡補正委任狀。
  ㈢提出19位債權人各自投資購買薩摩亞華盛頓公司股票金額
   之釋明資料(如:匯款單、收據)
  ㈣確認債務人為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因
   與請求事實債權人向「陳瀚強」購買薩摩亞華盛頓公司
   股票,致債權人等受有損害不相符)
  ㈤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
   業於108年6月20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32583號函准解散,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
   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
   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
   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
   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㈥釋明各債權人請求數額之依據。(損害額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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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