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995號
TCDV,109,司促,22995,2020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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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995號
債 權 人 郭瑋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瀚強、陳宗賢、鐘晨僑廖白梅、蕭
逸姍、蔡淑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債務人共有陳瀚強、陳宗賢、鐘晨僑廖白梅
   、蕭逸姍蔡淑卿等六人?因依台端後附匯款資料及股權
   讓渡契約書所載,受款人及立契約書人皆僅有債務人陳瀚
   強一人,若要對其他五人請求給付,應提出相關法律關係
   之釋明或提出相關文件釋明。(請就不法侵害債權人之部
   分提出釋明及法律依據)若債務人確認為六人,請確認是
   否就債務人等請求連帶給付之責?
  ㈡又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560,000元,其中新臺幣
   280,000元本院可明確由匯款資料得知,惟另外新臺幣
   280,000元,債權人主張為侵害其「社會信用權」,非屬
   支付命令審酌範圍,請債權人考量是否請求?若不欲請求
   ,應具狀撤回該部分。
  ㈢請就上述更正事項,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繕
   本10份。
  ㈣請提出債務人陳瀚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宗賢、鐘晨僑廖白梅蕭逸姍蔡淑卿之最新戶籍
   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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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