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995號
債 權 人 郭瑋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瀚強、陳宗賢、鐘晨僑、廖白梅、蕭
逸姍、蔡淑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債務人共有陳瀚強、陳宗賢、鐘晨僑、廖白梅
、蕭逸姍、蔡淑卿等六人?因依台端後附匯款資料及股權
讓渡契約書所載,受款人及立契約書人皆僅有債務人陳瀚
強一人,若要對其他五人請求給付,應提出相關法律關係
之釋明或提出相關文件釋明。(請就不法侵害債權人之部
分提出釋明及法律依據)若債務人確認為六人,請確認是
否就債務人等請求連帶給付之責?
㈡又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560,000元,其中新臺幣
280,000元本院可明確由匯款資料得知,惟另外新臺幣
280,000元,債權人主張為侵害其「社會信用權」,非屬
支付命令審酌範圍,請債權人考量是否請求?若不欲請求
,應具狀撤回該部分。
㈢請就上述更正事項,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繕
本10份。
㈣請提出債務人陳瀚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宗賢、鐘晨僑、廖白梅、蕭逸姍、蔡淑卿之最新戶籍
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