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955號
TCDV,109,司促,22955,2020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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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95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洪堯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叁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
  ,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
  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首先
  敘明。
 ㈡債務人洪堯熙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證一),債
  權人之債權金額為27,798元,並約定債務人自95年6月起,
  每月10日按月給付,然債務人繳息至95年8月9日即未再繳款
  ,債務人未依債務協商規定繳款(債務人僅繳付二期),依
  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
  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信用卡契約(占協商債權100%),合
  先敘明。
 ㈢緣債務人洪堯熙於92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證二),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
  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
  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10
  日,並須於該(次)月之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
  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點479(即年息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洪堯熙至民國95年8月9日止共計結
  帳為新臺幣27,336元(占協商債權100%)未按期給付,其中新
  臺幣27,336元為自民國92年12月16日起至民國95年8月9日止
  之消費款。然被告於參加債務協商之前,即已未依雙方合意
  之信用卡使用約定,連續二期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故本行
  已於民國95年6月21日依本行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終
  止契約,並依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終止其期
  限利益。
 ㈣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協議書、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基本
  資料、放款帳務明細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295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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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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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洪堯熙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27336 │     │月1日起   │      │點九九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8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二十│
│  │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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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