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94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劉芷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壹仟伍佰玖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劉芷廷於91年11月2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
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
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另借款
新臺幣3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
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
之本﹝利﹞息共計966,127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
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2942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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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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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劉芷廷 │暨自起息日95│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49351 │ │年01月12日起│ │ │
│ │元 │ │至民國104年8│ │ │
│ │ │ │月31日止按年│ │ │
│ │ │ │息百分之二十│ │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 │及自民國104 │ │ │
│ │ │ │年9月0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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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劉芷廷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369647│ │2月18日起 │ │點九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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