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942號
TCDV,109,司促,22942,2020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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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94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劉芷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壹仟伍佰玖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劉芷廷於91年11月2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
  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
  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另借款
  新臺幣3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
  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
  之本﹝利﹞息共計966,127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
  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294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芷廷  │暨自起息日95│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49351 │     │年01月12日起│      │       │
│  │元  │     │至民國104年8│      │       │
│  │   │     │月31日止按年│      │       │
│  │   │     │息百分之二十│      │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     │及自民國104 │      │       │
│  │   │     │年9月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劉芷廷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369647│     │2月18日起  │      │點九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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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