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831號
債 權 人 何弈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善軒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善軒國際有限公司業於民國
108年11月14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61835號函准解散,進
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
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
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
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提出投資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契約書)。
㈣提出具有收買人印文之債權人已交付投資買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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