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615號
債 權 人 彭文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芳江、張晃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各自債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張晃「耀」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
具狀更正。
㈢提出全部之互助會影本。(需具有會首姓名)
㈣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請區分對莊芳江及張晃耀各
自請求金額為何?利息起訖日及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