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615號
TCDV,109,司促,22615,2020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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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615號
債 權 人 彭文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芳江張晃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各自債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張晃「耀」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
   具狀更正。
  ㈢提出全部之互助會影本。(需具有會首姓名)
  ㈣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請區分對莊芳江張晃耀
   自請求金額為何?利息起訖日及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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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