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608號
債 權 人 陳宏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賢能、范如意即范氏虹深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范如意即范氏虹深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
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