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598號
債 權 人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藤樹、陳柏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徐騰樹」或「徐藤樹」?並提出債
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
㈡提出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0,AMA-6219)之車輛機
關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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