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475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王靖怡即王彰成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彰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柒萬肆仟叁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壹仟
玖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彰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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