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436號
債 權 人 韓守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沈家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權人」沈家守...。「債權人」按
月還款...之稱謂記載是否有誤?
㈡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
㈢陳報本件債務人已清償金額為何?未清償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