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313號
TCDV,109,司促,22313,2020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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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31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孫玉如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玖拾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
   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一計算之違約金,另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四二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
   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柒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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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