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248號
TCDV,109,司促,22248,2020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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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24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莊孟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捌仟叁佰肆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莊孟蓁於90年08月1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
  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
  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並請領
  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
  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
  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983,775元整,經聲
  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
  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
  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
  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224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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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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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莊孟蓁  │暨自起息日94│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20 │
│  │499867│     │年09月17日起│月31日止  │       │
│  │元  │     │      │      │       │
├──┼───┼─────┼──────┼──────┼───────┤
│  │   │     │及自民國104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   │     │年9月0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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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莊孟蓁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335791│     │1月13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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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