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97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林建良即林秀娟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建廷即林秀娟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建成即林秀娟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秀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九計
算之利息。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
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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