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946號
TCDV,109,司促,21946,2020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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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946號
債 權 人 吳明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賢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精科牙體技術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
   為合夥,併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提出債務人竊走三項設備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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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