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847號
TCDV,109,司促,21847,2020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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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84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洪鈺富即洪志忠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肆佰零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
   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七一計算之
   違約金,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九四二計算之
   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叁佰肆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零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
   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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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