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83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蘇曉菁即蘇婉菁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第二個
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
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叁佰玖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陸萬叁仟肆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
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
仟貳佰元。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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