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810號
債 權 人 林銘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仲芹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
㈡釋明按房屋公證租約返還房屋計算違約金為何?並確認違
約金確切數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