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314號
TCDV,109,司促,21314,2020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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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314號
債 權 人 東山金鑽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雷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世界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雷毅為債權人東山金鑽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文件(如最新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
  ㈡陳報已支付新臺幣9,083,2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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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界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