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314號
債 權 人 東山金鑽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雷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世界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雷毅為債權人東山金鑽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文件(如最新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
㈡陳報已支付新臺幣9,083,2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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