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184號
債 權 人 林順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敏絹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得對債務人江敏絹請求票款(票據號碼:NA0000000
)金額新臺幣35,000元之法律依據為何?因依後附支票影
本所示,支票簽發者為旺旺瓏國際有限公司而非債務人江
敏絹,支票背面亦無債務人江敏絹之背書,若為誤繕,應
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