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9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蕭文吉
債 務 人 呂苡綸即呂宛蓉兼徐金蘭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呂月龍兼徐金蘭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呂穎菡即徐金蘭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呂昀靜即徐金蘭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呂岡霖即徐金蘭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呂穎菡、呂昀靜、呂岡霖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金蘭之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呂苡綸即呂宛蓉、呂月龍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零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債務人呂穎菡、呂昀靜、呂岡
霖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金蘭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呂苡綸即
呂宛蓉、呂月龍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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