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成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詠誠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董智陞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628,720元(併見本院卷第77頁即本院109年1月31日109年
度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10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