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58號
原 告 楊盼琋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張茗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職業災害薪資補償及法定遲
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2,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667元(
1,000元×2/3,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333元(1,000元-667元=333元)。另起訴狀所載被告
法定代理人張茗富、楊玉蘭,與所附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不符
,原告所載電話亦遭停用,請一併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請兩造陳報本件是否曾經法定機關調解過、現願否行調解,
若行調解程序則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各自聯絡電話。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