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47號
原 告 施小真
被 告 漢澤寰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128元(
含資遣費135,177元、預告工資35,000元、年終獎金35,000
元、外賣津貼4,588元、代理職務工資2,500元、加班費863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是以,扣除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547元(
計算式:2,320元×2/3=1,5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
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3元(計算式:2,320元-1,547
元=77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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