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239號
TCDV,109,勞補,239,2020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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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39號
原   告 吳侑庭 
被   告 林彥宏 
      私立頂尖幼兒園

      僑忠文理補習班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764元(含
  預告工資9,000元、失業給付差額38,640元、資遣費12,124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
  文。基此,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
  :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扣除
  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
  式:1,000元-667元=333元)。另請補正被告私立頂尖
  兒園僑忠文理補習班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應受送達處所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上述裁判費、補正
  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辦理,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正上述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
  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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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